搬家勒~

這個部落格開了四年, 雖然msn的部落格功能鳥爆了, 但個性懶遲遲沒搬家,

不知不覺一路走來這個部落格也四年勒

雖然沒有什麼人氣, 不過好歹是一個人生過程的感想紀錄,

因為微軟明年三月要關閉部落格事業(功能做這麼鳥了早該收了)

所以我搬家拉~

http://klaw1207.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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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怪路離的國旗事件

光輝十月, 好像很久沒看到旗海飄揚的場面了~
我想國旗事件後, 這面旗子好像變得很敏感(?)
 
前陣子大家都很錯愕,
向來擁抱國旗的國民黨竟視國旗為毒蛇猛獸?
向來討厭國旗的民進黨竟然擁抱國旗?
實在是很光怪陸離~
也給大家上了一課, 就是所謂的 愛中華民國 愛台灣, 都是喊喊而已~
碰到有政治利益可圖時, 兩個政黨是隨時可以放掉原本的堅持的, 誰也沒贏誰~
 
不過我覺得國民黨比較令人錯愕~
 
民進黨是不喜歡現在國旗的圖案, 想改國旗圖案,
這是一個台灣內部意見不同的議題, 全民公投同意的話也不是不行~
但在全民公投改變國旗圖案前, 青天白日旗還是台灣的國旗, 代表台灣的主權!
 
國民黨則是完全否定自己國家的旗子,
這面國旗圖案是你堅持的, 照理說你沒有把國旗藏起來的動機,
但是你在碰到大陸官員來訪時, 卻把國旗藏起來,
(是他們來訪耶!我們是主場, 愛怎麼搞就怎麼搞~)
這不是對國家主權的示弱是什麼?這不是喪權辱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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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覺政治學

一樣是睡覺,
陳菊颱風天在官邸睡覺被幹譙—>怠忽職守,
郝龍斌颱風天在花博會場睡覺—>善盡職責?
這倒底是怎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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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論:性侵兒童修法須冷靜

蘋論:性侵兒童修法須冷靜

2010年09月28日蘋果日報

在全國一片撻伐輕判性侵幼童犯的恐龍法官聲中,「法官法」與修訂《刑法》已箭在弦上,

嚴格立法已成為政治正確,接下來可能形成民粹立法,違背了立法的精神。

立委們必須小心立法,萬勿矯枉過正。昨又出現一件類似的案件。

鄰家叔叔涉嫌以手指猥褻6歲女童下體。醫院檢查發現處女膜完整

精神鑑定發現被告有明顯的壓力症候群,但由於他沒通過測謊,遭一審重判3年4個月。

二審以女童多次證詞不一,改判被告無罪。

依比例原則為前提

這就是白玫瑰運動所譴責的。幼童怎麼知道表達反抗意願?怎知道說不?

6歲女童怎會清晰地說明當時狀況,而使證詞一致?

鑑於台灣成年人性侵幼童的風氣猖獗,而被害人長大後可能終身受到創傷症候群的折磨,

所以修法加重刑罰是理所當然,為所當為的。

但是必須提醒的是:立委在修法時絕對要冷靜客觀,不受社會氣氛的左右,不譁眾取寵,

在比例原則的前提下,訂定對性侵幼童者的加重刑罰。

例如,有很多人氣急敗壞,聲稱要給性侵犯死刑或無期徒刑,甚至去勢的懲罰,就太超過,背離比例原則。

此外,最重要的是,可能出現冤獄,處以極刑或過度的重刑將遺害無辜者的一生,成為無法彌補的大錯。

孩童的證詞不可以當核心證據看待。

哈佛大學心理系前主任沙克特(D. L. Schacter)在《記憶七罪》的書中指出,

人可能受誘發而產生虛構的記憶。

記憶易受暗示,是指個人往往將外在具誤導性的資訊融入個人回憶中。

暗示和錯認有密切關聯,若將誤導性的事物轉換成錯誤記憶,免不了涉及張冠李戴。

實驗證明,以攻擊性的暗示態度訪問學齡前兒童,可使他們產生扭曲的回憶,指控曾遭老師或他人凌虐。

避免無辜者遭冤判

另項實驗證明,嫌犯經過警方的暗示性偵訊後,會對自己不曾犯下的案子發展出特定的回憶。

這種心理學的操縱技術應用在偵訊上,很可能形成冤獄。

美國法院了解到這經過實驗證明的錯誤記憶的可能性之後,就不再把兒童證詞當主要證據。

這是一些家長控告麥可傑克遜的猥褻兒童罪,最後被判無罪的原因。

從這個角度看,鄰家叔叔被判無罪就可理解了。

總之,事未必明,理未必清,修法時請務必謹記:比例原則和冤判無辜者的可能及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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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性侵案修法建議

法律沒什麼正確答案,我講的也不一定對,不過現在看來14歲以下是要分兩個pool比較適當
要切在哪一個時間點都會有人質疑(我說10歲,一定有人質疑說那10歲零1天怎麼辦~)

我認為9歲(小學四年級)是一個點,
小學四年級,女生發育比較早的都來經了,男女生也大概知道性是怎麼一回事
9歲以下(a pool)就當作他對性不瞭解,只要與其性交還是成立與9歲以下幼童性交罪,
把刑度拉高到5年以上15年以下即可
(現行法222強制性交幼童罪是7年以上,我認為這樣的刑度已經跟222相去不遠了)

另外9歲以上14歲以下(b pool),我們還是維持原來的3~10年就可以了
有人會說那對b pool保護不週,
我認為喔,這反倒是一個保護,
保護誰?保護小學生談戀愛談到上床了
這樣講好像很荒謬,但事實上這種事情不算少
你把刑度拉高了,萬一對方家長執意報復或慢天喊價要錢堅持要提告時怎麼辦?
到時又有人出來唉天叫母的,說我女兒才11歲跟男同學發生性關係還要被告被判重刑,未來都毀了
(你以為小女生就不會被告喔,227可沒規定只適用男生勒~)
到時大家再來罵法官?
(這時229之1兩小無猜條款這個防火牆也沒用了, 對方提告了嘛~)
維持原來刑度,起碼小朋友不會被判太重
(當然刑法規定14歲以下犯法,免罰,但是勒免罰=/=檢察官不起訴,法官不下判決,
該有的調查傳喚程序還是有的,小朋友在這審判過程中早就嚇得屁滾尿流了,最後還要領個有罪判決跟前科記錄)

為何我不建議把"與9歲以下性交"直接納入222視為對幼童強制性交罪(減輕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我認為強制性交=性交+強制
你為了保護幼童而把 與幼童性交 視為 強制性交幼童
那是削弱了刑法強制性交的概念,
明明規定強制性交,卻在特殊情形下(遇到9歲以下幼童)又不用檢討強制要件,不是很奇怪嗎?
明明知道被告不是強制用暴力脅迫幼童性交,卻用到這一條(222)
那萬一真有人對幼童暴力性交,你要用哪一條?
總是要有輕重吧?
一個有用暴力,一個沒用暴力,總是要有各差別待遇

另外強制性交罪刑度現在是7年以上,可以拉高到10年以上,
但不建議提高刑度到25年(那會有我前面講的風險提高問題)

整理條文如下:
222:犯前條之罪(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改為: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227: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改為:對於未滿九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九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這樣,我邊寫邊想,也許有思慮不週的地方,有空再補充~

 
—————————-以下是K幹譙部份——————————————-
 
性侵跟性交不同
有性交=\=有性侵,
你說的罪證確著是說:你看,這個男子明明有跟小女生性交,
有性交 是事實,
但有沒有成立性侵,
要看法律對於性侵的要件規定,並看個案到底有沒有符合性侵的要件,
沒有符合性侵,那就不會成立強制性交罪,只會成立與幼童性交罪

這就是法律,
也許鳥鳥的,但是他就是這樣嚴格檢討下來,
為何要這麼嚴格?
因為現在的司法思維是:寧可放過一百個,不要錯殺一個,
(美國辛普森案,大家都覺得是辛普森殺的,但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只好放人)
以前警總時代是寧可錯殺一百個,也不要放過一個
但那樣的態度對人民(包括你我)權益危險性過大,
以前李司科搶銀行,警察接獲密報抓到一個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刑求痛打後他承認是他搶銀行,
現場模擬過程中王迎先跳河自殺,後來才知道是抓錯人,

這是取捨問題,就是:你要什麼樣的司法制度
(寧可錯殺一百個,也不要放過一個,人人有可能被冤枉成為罪犯;
還是寧可放過一百個,不要錯殺一個,惡徒可能逍遙法外)

你也許期待有死亡筆記本那樣的正義(遇到惡人就把他寫死),
但那是電影(萬一真有這個本子,有沒有可能殺錯人?持有者看新聞報導說王迎先搶銀行,沒查清楚就把他寫死了),
現實世界沒有絕對的正義這回事,
你不能一方面享受著司法制度"寧可放過一百個,不要錯殺一個"的好處(冤獄的機會降低)
另一方面大罵司法制度為何不"寧可錯殺一百個,也不要放過一個"~

回應你保護幼童的質疑,
法律是事後的處理,
(你看哪一個官司不是事後產生爭執?哪一個審判案件不是已經發生犯罪後再來審理)
湯姆克魯斯有一部電影講防制未來的犯罪,那畢竟是電影,
你要求法律要有事前預防的功能,太抬舉法律了,你的期望過高 ,所以落得失望也很正常
任何人都無法事前預防什麼事情(除非是超人,那又是電影)
事後重判性侵者又如何?小孩被性侵的事實就會被消彌?變成沒有被性侵過?

你說把刑罰加重就會減少對幼童性侵?
刑法也規定殺人者死阿,每天還是一堆殺人新聞,
會對幼童有性慾會性侵幼童的人,基本上是心理變態(我也搞不懂為何會有性慾),
一個心理變態的人會因為刑罰加重就不犯?
我認為不會,他只會改變他的犯罪模式,
本來用哄騙的達到性交的目的
(和平的性交,用糖果哄小孩性交,依現行法沒有觸犯強制性交重罪,只成立與幼童性交輕罪)
現在你把法條改成:只要與14歲以下性交,一律當作性侵,重判25年
我如果是性侵犯,不管是用暴力的或和平哄騙的方式,罪都一樣重,我幹嗎還用哄騙的方式?
原本犯罪模式:對幼童誘騙性交—>對幼童性暴力犯罪
甚至既然一律判25年重罪,我乾脆殺人滅口,
雖然殺人罪也是判很重,權衡之下,殺人滅口比較划算~
(看似熱情家長推動的立意良善的修法,反倒讓小孩更加危險!)

我不喜歡你們這些鄉民亂起哄亂搞就是這樣,
我相信大部分鄉民都是好人,
好人不會幹壞事,
但沒能力/沒判斷力 的好人往往把事情幹壞!(本來要保護小孩,卻讓小孩處在更危險的境地)
最後雙手一攤說:我是好意
你是好意?同意阿,但把事情幹壞要不要負責?
沒有把事情本質認清楚,沒有把問題來龍去脈弄清楚,沒有把後果想清楚,就盲動一通,
這就是改革?
這是愚蠢的文革!改革個屁!

白玫瑰運動的訴求是:司法配不上純潔的孩子,
很多人的論點是:小孩很純潔,不要讓惡徒玷污,
那我也要問,小孩被哄騙性交了,就不純潔了嗎?
被性侵/哄騙性交的小孩=不純潔?
被強暴的婦女=不純潔?
他們是被害人,何來的不純潔?
我認為對小孩傷害最大的,是大人世界的貼標籤,
他就算根本沒記憶忘了,大人還是會一再提醒他被性侵過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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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律師魏千峰的考外人生

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律師魏千峰的考外人生
文‧陳歆怡 圖‧薛繼光
 

攤開魏千峰律師的履歷,除了在法學界以勞工法著稱外,

還曾擔任台灣法學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並主編過兩本律師雜誌,

2006年添一筆紅衫軍反貪腐運動決策小組成員,現任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這學期開的課是「亞洲比較人權制度」。

 

魏千峰「非典型」卻絕對精彩的律師際遇,

恰恰說明「考試」或許是自我成就的過程中,最需要「看淡」的一環……

出身於台南望族,成長於黨外運動年代,政治上深受美麗島事件啟蒙的魏千峰,

坦承自己求學時代更想當的是政論家或文學家,「奉家族之命」才走上法律之路。

法律系畢業前,他先考上書記官卻無心赴任,

畢業不久偷偷報考工商時報記者,複試時卻被家人「半途攔截」──

在報界服務的姊姊叮囑主考官:「這小子必須繼續考律師,請不要錄用!」

個性反骨卻重視家規的魏千峰,不甘願地向法院報到,而後考上研究所邊準備考試,

卻因不會應付考試,歷經「八年抗戰」才取得律師執照。

 

有意思的是,他的「抗戰」時期,恰好見證律師考試名額從「戒嚴」到「解禁」的過程。

早年,國民黨政府長期限制律師錄取名額且優先保障軍法官轉任,

律師窄門成為黨外運動針砭的不公義現象之一。

然而,在(尤其台北以外的)律師公會反制下,律師錄取率始終低於3%。

直到1980年代末,全國律師總數也只有七百多名。

1988年,一位台大法律系畢業生藉著跳樓自殺,終結了十多年黯淡的考試生涯。

該位考生的大學同窗、在當時國會號稱「民主戰艦」的朱高正,為此寫下了〈一個大學生之死〉投書報紙,

並在立院質詢時數度跳桌發飆,落榜考生們也在考試院門口散發傳單應和。

群情沸騰下,隔年律師考試一舉開放錄取288位(錄取率14%),魏千峰終於列名榜上。

事後檢討,魏千峰覺得好幾次以一分之差落榜或許與「字不漂亮」有關,

也跟自己「不願意全力準備考試」有關,「我自認實力夠,努力『排隊』總會輪到。」

然而更重要的是,「假如我真的很快考上,可能就不會去念研究所,也不會當了律師之後又去念博士班。」

這是魏千峰的「塞翁失馬」理論:

相較於同儕中很會考試的人,他在「考運不佳」下潛心進修,

日後才有能力將國外進步的法理與勞工法、人權法的判例引進台灣,為司法改革貢獻心力,

還有機會投身教育、參與公益,「我覺得這樣的人生,比較圓滿。」

持續進修才能頂尖

魏千峰贊成開放律師考試錄取名額:

「量的提升有助於專業分工與質的提升,對接受法律服務的當事人而言是福氣。」

此外,他也以實際行動支持手下助理參加考試:

報考律師或司法官者,每週多放一天假,薪水照算,考前一個月更允許一週來兩天,

安心唸書下,在他事務所工作的助理「有80%考得上」。

然而,要當一個好律師,「考上」只是開始而非結束。

魏千峰建議年輕一輩的法律人,以目前固定為8%的錄取率,認真準備3年應該能考取,

然後便可到中、大型事務所磨練,接觸社會百態也累積辦案經驗,

2年後存些本錢(不該靠家裡養),就可選擇要「進修、當法官或是繼續當律師」。

總之,為自己定出專業上的目標志向並持續進修,是成為頂尖律師的必要條件。

回到自己身上,「學者性格」的他,最得意自己雖不會賺錢卻「賺了滿櫃子的書」,

最喜歡一個人邊備課邊做筆記的沈潛喜悅。

紅衫軍事件過後歷經二次政黨輪替,外界還在好奇探問他是否從綠轉藍、有無從政意願,

他卻回應:「其實他們都誤會了,我的理念是,律師就是在野,永遠監督當政者/執政黨,

因為古今中外,最常侵犯人權的,就是為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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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姊該不該請求三成報酬?

最近發生一件學妹掉錢,學姊撿到要求三成報酬的新聞,
很多網友認為學姐不道德, 民法805規定是惡法,
是真的嗎?
我們來看一下這個問題~
 
法律處理的是社會的病態,讓這病態回復正常一點,
也許不一定100%正常,但起碼正常一點
(你去看看有些病患被病菌感染,醫生只能截肢保全其生命,醫學也不保證100%治癒勒)

今天圓滿的社會狀態是:學妹掉了100塊,學姐撿到返還,物歸原主,不請求任何報酬
但是勒,社會不是這樣的(如果真的是這樣的,也不需要法律了)有貪心的人,
法律要處理的,本來就是社會的不圓滿.

學妹掉了100塊,撿到的是貪心的人(學姐),
法律就說:你不能私吞,不然就構成侵佔遺失物罪喔(威脅)
但是法律也給學姐另一條路走,就是通知學妹,他可以拿到30塊(利誘),
一方面威脅,一方面利誘,把貪心的人拉回來,
起碼提高找回錢的可能性,
(沒有3成利誘,找回100塊的機率20% 跟 有3成利誘,找回70塊機率60%,
當然上面的數據是假定的,但以期待值概念來看,後者未必比較吃虧~)

這另外一條路很重要,
沒有誘因(給30塊),貪心的人(學姐)就可能私吞不還了
(有人會說就用侵佔遺失物罪阿.問題是要耗用多少司法資源?
每天幾千件遺失物品案件,要全部調查,那更嚴重的殺人放火的案件也不用辦了)
有誘因吸引,貪心的人想一想,還是會還,起碼可以拿30塊

對學妹而言,法律只提供返還70塊的方案,也許沒有100%治癒學妹的損失,
但起碼學妹因此拿回70塊的機會會增加~
這個案子裡,法律規定成功的幫學妹找回70塊(學姐出面通知)
學妹不願意依法律規定給30塊,硬要取回完整的100塊,那就是過份了,
那就像是病患因病危被截肢,救回一命後,病人還跟醫生說:你幹嗎要鋸掉我一隻腳?沒鋸掉也不會死
一方面享受著活著的利益,一方面還想著不願被截去一支腳,
(沒有鋸掉一隻腳,命救得回來嗎?沒有3成報酬規定,學妹連2萬8都不可能找回來~)
這是貪心,就是佔了便宜還賣乖,
在找到錢前,法律之神出現了,問失主:錢找回七成,可不可以接受?
失主說:可以(反正找回來的機會不大,能找回多少是多少)
後來真的找到錢了,失主已經獲得好處(找回七十塊)了,
失主卻怪法律之神說:哼!你只幫我找回七成,你是惡法!
有道理嗎?

 
參考法條: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以 下 為 新 聞————————————————–
撿四萬可否留一萬二 不給?四萬可否不還
  • 2010-09-13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程平】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今天指稱有一名家境清寒的女大生投訴,

表示自己日前在校園遺失包包,裡面並放有父母貸款而來的四萬元學費,

沒想到撿到這個包包的同校學姐,竟要求要依法索取三成的賞金,

如果不從,就要行使留置權,扣住她的學費,

對此,出席記者會的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表示,依法如果是金錢這類可分割的遺失物,

拾得人確實最高只能留置拾獲金錢的三成,並協調施主給予紅包,其餘七成據為己有就是涉及侵佔,

黃偉哲表示,他會提案修法,要取消這種變調的「留置權」。

    立法院在去年初通過民法第805條的修法,

確定遺失物拾得人,在還沒獲得施主三成價值以內的報酬前,可以對遺失物有留置權的概念。

因為這樣的修法,讓這名遺失學費的女大生,竟然就被撿到包包的學姐要求,必須先給三成賞金,

不然將會行使留置權,暫時不歸還失主的註冊費用。

    
對於這名學姐的要求,法務部郭宏榮科長表示,

依法這名學姐其實只能留置所有拾獲現金的三成,其餘七成如果也留置,就必須被檢視有沒有侵佔的故意。

    至於如果遺失物是不可分割的物品,那拾獲人在協調報酬過程中,要如何留置三成的部份,

郭宏榮說,一旦遺失人在一個月內不願意回應拾獲人的報酬要求,拾獲人可以將拾獲的物品拍賣,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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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我帶著神的祝福 辭去檢察官

我帶著神的祝福 辭去檢察官

2010年09月15日蘋果日報

林俞妙表示,人唯有活出生命特質,才會快樂、滿足。許淑惠攝

這個月,我告別了14年的檢察官生涯,理由是「我要活出生命特質」;

很多親友無法理解,碎碎念:「都當檢察官了,還什麼特質?」

「無病呻吟、想太多、人在福中不知福。」

人生順遂卻感空虛

我從小就是人人稱羨的女孩,父親是鎮長,功課名列前茅、參加各種比賽,同學說我文武雙全;

國中畢業,我考上北一女和台中師專,父母希望我當老師,畢業後教書3年,

師專畢業的學長有考司法官的風氣,為了替師專女生爭一口氣,我考上政大法律系,當了檢察官。

 
我愛打扮、追求時尚,朋友說我讓每個女人嫉妒,人生在當時對我而言簡直沒有無法達成的事,

但在光鮮亮麗的外表下,我心中一直有個連自己也說不上來的空缺。

8年前,父親生意失敗,我是保證人,薪水被扣三分之一還債,

我難堪到無地自容,和丈夫也常爭執,我對人生開始感到無能為力,甚至活不下去,

長官、同事把信仰帶給我,我常流淚問神:「神呀!您創造我到底要做什麼?」

內心有股聲音告訴我:「尋找生命的特質。」

我察覺自己喜歡與人群接觸,但檢察官的身分很難拿捏,

後來我調到執行科,大量接觸更生人的觀護報告,

裡頭一直重複記載「沒有接納、找不到工作、被家人罵沒用、再度入監」。

有一天,收容更生人的機構「趕路的雁」到教會見證,

一名黑道大哥訴說他16歲混黑幫找尋家庭缺少的愛,三度入監,因為「愛」讓他徹底改變;

我在台下感動得眼淚直流,我知道神把對更生人的負擔放在我的心裡。

我帶著神的祝福辭去檢察官工作,改當教會義工,兼職當律師,

協助更生人、受暴婦女和原住民,往後的歲月我要活出我的生命特質。

「司法官應更謙卑」

對於最近連續爆發的司法事件,我的感想是,司法官的權力真的很大,

網友串聯雖然很多是情緒,但也反映出民眾長期對司法不信任

 
大部分的司法官都認為自己很厲害,判斷不會錯,

但我們的養成就是一路讀書讀上來,社會百態怎能看得透?

只有承認自己真的很有限,才能更謙卑面對每個案件。

對於司法圈的同業,我只想貢獻一句話─「行公義、好憐憫!」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林俞妙小檔案 44歲

◎家庭:已婚、育有二子
◎現職:教會義工兼職律師
◎學歷:台中師專、政大法律系畢業
◎經歷:國小老師、司法官第34期結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
資料來源:林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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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白玫瑰運動的看法

最近幾件幼兒性侵案加害人被輕判, 引發輿論譁然, 紛紛指責下判決的法官,
甚至有人組成正義聯盟, 要發起白玫瑰運動, 淘汰這些恐龍法官,
我對這個組織跟活動, 是有很大的質疑的~
 
第一個質疑是, 正義聯盟這四個字代表: 你是正義的一方, 站在你對立面的都是不正義,
我對這種自我標榜正義的組織或人, 都抱著深深的疑慮,
人是有七情六慾, 有自私念頭, 有貪念, 有愚蠢的想法的
我從小到大接觸到的人, 都有優缺點, 沒有什麼人是真正沒有缺點可以放手指責別人的,
正義使者卻認為自己是絕對正確,  也因為有這樣絕對正確的認知,
所以正義使者對於他認定的不正義的人, 下手往往特別殘暴,
(希特勒在殺害六百萬猶太人時, 也覺得自己很正義吧?!)
歷史上很多屠殺, 都是假正義之名為之,

因此我對於自命為正義的人或組織, 一直覺得是一個奇怪且不正常的現象, 也深具戒心~
 
第二個質疑是, 我認為這是現代版的獵殺女巫活動,
法律規定如此, 法官依法判決,  你不能因為判決結果不如己意,
就給法官扣上一個恐龍法官的帽子, 發動媒體群眾狂鞭法官,
那以後大家不服判決時都不上訴了, 訴諸媒體比較有效, 那臺灣還需要法院嗎?
況且法官適用法律並沒有錯誤~
 
基本上這幾位法官適用法條(引用227而非221)並沒有錯誤,
基本上我認識的所有同行都這麼認為喔,幾乎沒有相反見解,
也就是:很多人批評的那幾位"恐龍法官"
其實是很盡責的法官,解讀引用法條並沒有錯誤,
也就是在現在的法規下,他們只能這樣判斷,
他們惟一的錯誤是判太輕,如果引227判10年,
大家還會那麼義憤填膺嗎?不會吧?

這就要回歸到一個問題,
原本引用227也可以判很重,可以判到十年,
如果大家的重點在於認為法官判太輕,這個可以接受,
以後修法改成凡是性侵幼童一律判十年以上我也贊成~
但是哩,現在大家的焦點在於認為法官應該用221而非227,
我覺得沒有道理,
法律明文規定在那裏,
法官只能在立法委員訂定的法律要件下判案,這就是法治,
而不是先認為這個人很可惡或很可憐,再決定用哪一個法條,
覺得很可惡就不適用 罪疑唯輕 無罪推定,
覺得很可憐就適用 罪疑唯輕 無罪推定,
那就變成恣意了, 法官對你的第一印象決定了你的生死,
這樣才是司法不公~

各位不要想說自己不會變成被告,
真的遇到那真的是欲哭無淚,特別是當媒體報導已經把你定罪的時候,
有一本書叫流浪法庭三十年,
三個老人被認為有犯罪,前後搞了三十年才判無罪還他清白,
還他清白又有何用?他們的人生都已經走到盡頭了,
這樣的司法制度合理嗎?
不合理!所以現在我們有了 罪疑唯輕 無罪推定,
就是為了避免冤獄,
結果我現在看到大家為了一個案件,
要把這個東西拿掉,或是認為對可惡的人不適用,

問題是,哪些人可惡哪些人不可惡?由誰決定?
由法官對你的第一印象決定?由媒體記者對你的第一印象決定?
各位現在是向罪犯丟石頭,當然覺得應該丟越重越好,
但是勒,各位哪天變成被丟石頭的那一個人時
(也許是被冤枉的),還會不會那樣想?

被告有可能被冤枉,刑法又是那麼殘酷,
所以我們還是要 罪疑唯輕 無罪推定
在某些案件(比如這幾件性侵幼童案件)看起來好像是輕縱壞人,
(這個案件是因為檢察官沒辦法舉證有強制,
所以法官沒辦法用221,要罵也要罵檢察官飯桶阿,罵法官幹嘛?)
但是在某些案件,你會覺得應該適用 罪疑唯輕 無罪推定

如果為了過度追求個案正義而犧牲掉 無罪推定 罪疑唯輕
甚至認為對某些可惡的人不適用
(重點是由誰判定?法官認定不準,那每個案件都大家公投?
大家的想法真的客觀?還是只是任由媒體左右大家的想法?)
一個案件兩個案件,慢慢的 無罪推定 罪疑唯輕 就又不見了
每個人又要面臨有罪推定,只要有女生指責你性侵他,
你就得舉證自己沒有犯罪
這樣的發展,對所有人(你我)都沒有好處~

我一直有一個想法,跟各位分享,
就是在黑暗不明的時代,有個包青天當然很好,
包青天傳喚犯人來,問幾句話就開鍘殺掉罪犯,
連引用法條都不用,當然大快人心,
(包青天是立法者也是檢察官也是法官)
但是,包青天殺掉的罪犯裡,有沒有被冤枉的?不知道!
如果真的有勒?
大家的大快人心建立在一個無辜的人(也許是你我或你我的家人)的性命上,
大家還會覺得大快人心嗎?
民主法治時代的法官不需要是英雄,
他只要好好適切的當個法匠把法條引用好就好勒
不能恣意造法,凌駕於立法之上,

白玫瑰運動發起運動要嗆這些恐龍(?)法官
我認為沒有道理,
他們是謹守法條的法官,
也許會被講說是法匠,
但是,在民主法治的社會,
我們需要的,應該是謹守份際的法匠,而不是恣意用法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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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藍營名嘴遇到藍營弊案(姚人多)

2010年09月07日蘋果日報

 
 

台灣,每天晚上政論節目選擇的話題都有其政治效果。

最近,國民黨主政下的北市政府傳出弊案,這件事情剛好可以讓國人來檢視政黨輪替後的政媒文化。

我的論點很簡單,如果藍營名嘴能用他們過去對待民進黨的方式來嚴格檢驗郝市府,

那台灣政治與媒體必然能往前跨出一大步。

不過,很可惜,我們錯過這個機會。

事實上,若把幾年前他們監督扁案的言論拿來比對,我們會發現幾個有趣的觀察點。

首先,討論的重點不在弊案細節,而是危機處裡的能力,

彷彿對他們來說,郝龍斌在政治上的危機之重要性遠高過於弊案本身。

其次,邱毅好沉默,以往揭發扁家弊案時,他口沫橫飛,幾乎所有細節都知道。

不過,面對郝市府的問題,他卻完全無料可爆。

有幾位觀眾不習慣他的沉默,打電話到節目中要求邱毅以同一標準徹查國民黨的弊案,

只見他面有菜色,沉默不語。

防弊機制完全停擺

第三、他們討論郝市府弊案時的現場氣氛十分凝重,

相較幾年前,討論扁家弊案時的群情激憤,形成有趣的對比。

第四、數年前泰勞暴動發生之後,這些名嘴一連數年,前仆後繼,樂此不疲,

但郝市府的弊案他們則興趣缺缺,敷衍兩天便匆匆下檔。

第五、大家記憶猶新,當年李濤在揭扁家弊案時曾經說過一句震驚媒體倫理的經典名句:

「十個爆料揭弊裡面,一兩個正確就不錯了」,

不過,現在同一節目卻出現類似「花風暴,真假都爆,怎樣?」的標語。

言下之意是,這批人對友台名嘴的爆料文化感到憤怒。

第六、他們討論扁家弊案時是採用「有罪推定原則」,

不過,他們對郝龍斌則是採用符合人權的「無罪推定原則」。

第七、以往他們揭弊時常常自詡為追求真相與正義,

不過當綠營揭弊時,他們馬上扣上「政治鬥爭」的大帽子。

第八、當民進黨發生弊案時,他們是採用「無限上綱」原則,

一致假定沒有最上層人士的授權,下面的人不會如此膽大妄為。

不過,這一次郝市府的採購弊案發生時,他們卻採取「向下切割」原則,

把事情定調成基層公務員的行政疏失,郝龍斌只有管理不當的政治責任。

其實,這次新生高架橋採購弊案中,白紙黑字,人贓俱獲,

採購程序與單價之不合理已到荒謬的程度,而且整個市政府的防弊機制神乎其技的完全停擺,

如果照藍營名嘴過去對待民進黨的標準,郝市府絕對是個「貪腐政權」。

第九,也是最有趣的一點。

北市副市長李永萍在這個節目中堅定表示,要大家「愛花博、愛台北、愛台灣」。

這種言論如果照他們以往對待民進黨的標準,絕對被扣上「意識形態治國的大帽子」。

不過,他們對李永萍的言論卻深深讚賞。

陳水扁終於後繼有人,郝龍斌與花博就這樣跟「愛台灣」連在一起。

對此,不少老百姓應有似曾相識、歷史重演、昨是今非、風水輪流轉,台灣換人愛的感慨!

當藍營名嘴遇上藍營弊案,其實是個突破台灣社會藍綠對立的轉機。

不過,到目前為止,我們所看到的是這群人集體性的避重就輕、雙重標準,甚至避而不談。

對台灣來說,這是很可惜的事。

8月31日,郝龍斌在接受李濤專訪時曾信誓旦旦表示,選舉對他來說已經不重要,他現在只想專心辦好花博。

我由衷建議,藍營名嘴不妨去調查一下,8月31日之後郝市長的行程,到底是在拼選舉還是在辦花博?

作者為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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